7月1日,汪涵曾代言的企業(yè)愛錢進App被立案偵查。2日,汪涵發(fā)聲明道歉,與此同時,“愛錢進”的另外一位代言人,著名兵乓球運動員劉國梁,也出面道歉。 愛錢進暴雷突然引起關注,主要原因是著名主持人汪涵曾代言過。截止目前有超過37萬人被騙230億元,大量投資者血本無歸。該平臺于6月已經(jīng)被北京警方立案偵辦。資料顯示,愛錢進是一家互聯(lián)網(wǎng)金融平臺,其中汪涵是其最有影響的代言人。代言的廣告詞為“有內(nèi)涵,更靠譜”。另外除了汪涵,2019年2月劉國梁還成為愛錢進的“幸福體驗官”。此事發(fā)生以后,網(wǎng)友把汪涵和劉國梁罵上了天,市民也紛紛發(fā)表了自己的看法。 市民1:他拿錢給人家代言的呀,出了問題應該有責任的呀。 市民2:明星代言產(chǎn)品的話,應該也是有這個連帶責任的嘛 市民4:應該是廠家的問題啊,他又沒有參與這個制作,我覺得不應該要賠償。 市民5:汪涵代言過后,他的代言期效已經(jīng)過了,那群買理財產(chǎn)品的人,他買了東西,如果一切都是以汪涵為標準的話,那么汪涵不代言的時候,他就理應當撤資,但是他沒有撤資,那說明他想賺錢,那風險就應該自己承擔。 事實上,明星代言P2P翻車的不止這一家。那么這些P2P企業(yè)出事了,作為代言人的名人明星,到底該不該擔責?又該如何擔責?根據(jù)《廣告法》第62條規(guī)定:廣告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、證明的,或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、服務作推薦、證明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。法律雖然如此規(guī)定,但是具體到司法實踐中,還是要結合具體的事實情節(jié)予以認定,因為所謂的“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”,作為產(chǎn)品的代言人很容易進行規(guī)避。 江蘇陽湖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
施銀虎:愛錢進的服務是集資服務,不屬于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中“為生活消費需要”的范疇,所以汪涵等人即使是愛錢進的代言人,投資人追究民事責任時不能適用廣告法要求汪涵承擔連帶責任。 據(jù)不完全統(tǒng)計,近5年來,至少有近30個金融平臺曾邀請明星或名人助陣。其中超過20家平臺已經(jīng)出現(xiàn)問題,比如王寶強代言的團貸網(wǎng),唐嫣、李湘等人代言的e租寶等產(chǎn)品均因涉嫌集資詐騙、非法吸收存款罪被立案偵查。公眾向明星施壓,也是作為受害人的一種表達訴求的方式,在采訪中,不少人都表示買過明星代言的產(chǎn)品,效果卻是褒貶不一。 市民1:我跟著市場來,人家買我就買啊。 市民2:有的還可以,有的就是一般。 市民3:我覺得有宣傳的成分在里面。 市民4:其實就是一個明星效應吧,用起來也不是特別的好。 如今是一個偶像的時代,很多人都有強烈的偶像崇拜心理。名人明星不只自身獲得大家的喜愛,很多時候還能成為大家購物消費的意見領袖。作為消費者,受此影響購買明星代言過的產(chǎn)品無可厚非,但要作出投資時,最好還是三思后行。
|